封面新闻 记者 田之路
2月24日上午,四川茂县人民检察院王西检察长以公诉人身份,通过互联网远程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茂县法院林尚华院长则担任审判长。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阿坝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经查,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子富独自一人在黑水县先后五次猎捕11只野生动物。被告人孙子富将每次捕获的猎物就地剥皮肢解,后运回茂县家中存放。
2019年9月18日,侦查机关在孙子富家中的两个冰柜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经鉴定,42具疑似野生动物肢体均来源于偶蹄目麝科—林麝及马麝,均属于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总计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1.2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当前疫情的严峻形势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42具野生动物肢体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普法一下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