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
是大自然的一部分
更是人类的朋友
保护野生动物
维持生态平衡
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而且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
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
国家专门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表明了国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视
强化了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一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违反野生动物法相关规定,到禁猎区佛冈县迳头镇青竹村委“白米石”电站背后一桉树山场放置野猪夹,并成功猎捕到一头野猪,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野猪搬离现场并进行加工食用。

二
检察官说法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违反野生动物法相关法规,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非法捕杀野猪一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
检察官提醒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清府[2016]55号)规定,整个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经批准依法建立的狩猎场不受此限制)。
我国的野生动物数量在不断减少、分布范围也在逐渐变小,许多物种正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不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图一时快乐,随意捕杀野生动物,使得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为了我们共同的生存环境和美好家园,我们既要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像对待朋友一样对待野生动物,同时也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坚决不实施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佛冈检察
编辑:橘子
【来源:清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