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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野生动物需保护 非法猎捕担刑责

信息来源:dongwu.biz   时间: 2025-01-06  浏览次数:81

  在我国,一些不法分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非法猎取、出售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一方面需要依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不法行为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提升公民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某村后山,通过私自架设捕鸟网等方式非法捕猎朱雀约17只,苏某某将8只活体出售给余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从苏某某处查扣朱雀四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猎捕、出售的鸟类为普通朱雀,普通朱雀为“三有动物”。

  本案由公安机关于2021年9月29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36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人类的朋友,我们应当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敬畏、尊重、顺应、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勿因一时贪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而走上违法之路。我国公民应当切实提升自然保护意识,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好我们这颗蔚蓝星球上的自然生态环境。

  编辑、策划:张丹丹、徐子清;稿件来源:丰润检察官微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动物网证实,仅供您参考